首页 | 论坛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高级搜索 | 收藏本站
默认搜索       热门关键字: 宁都土地最新政策  蟠桃花园小区  政策  汽车  霸州市
当前位置:中国行业信息>交通运输> 正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

  • 日期:2008-08-26   点击:   作者:   来源:   字体:[ ]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文的顺序也有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按上述内容修改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新发布。


所有评论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论坛讨论 返回列表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