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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须缴纳专项基金

  • 日期:2007-06-10   点击:   作者:网络   来源:   字体:[ ]




  广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

管理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广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通知中明确: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规定的计征标准,以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

面积,按8元/平方米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

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收取专项基金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五个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验收。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

退手续。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新型墙材的比例进行返退。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

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内外墙已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的;使用

未经确认的新型墙材的。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使用专项基金的;截留、挤

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由同级财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分。触犯法

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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